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56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便于公司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保持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勤勉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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