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56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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