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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05:25 股吧网页版
达实智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56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
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公司及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三章 对外投资权限

第十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以下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金额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关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本制度中规定的对外投资及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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