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56 证券简称:达实智控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
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
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达实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审议公司相关交易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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