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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57:05 股吧网页版
睿健医疗: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二○二五年五月八日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政编码: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现场及通过腾讯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徐鹏飞律师、陈萌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应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通讯方式(腾讯会议)同步召开,召开时
间: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
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 2401 号公司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

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7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8
日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会议与通讯方式(腾讯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通过现场或腾讯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通过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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