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650 证券简称:天祥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南天 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担保形
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反担保方式应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可以不要求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
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相
关材料,财务部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部讨论。财务部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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