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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5:31:27 股吧网页版
天祥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河南天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融资规模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5 年4 月 25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7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1,66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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