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1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十一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网址:http://www.celg.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5
《问询函》问题 1.创新特征与市场空间披露准确性...... 5
《问询函》问题 2.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 7
《问询函》问题 7.其他问题...... 47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的更新事项...... 71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1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71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71
四、发行人的设立...... 7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9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7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2
八、发行人的业务...... 8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8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9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9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9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3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4
二十三、结论意见...... 95
签署页...... 9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据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编报规则》《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下发了《关于弥富科技(浙江)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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