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十一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648 传真:0571-87901646
网址:http://www.celg.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1
一、释义 ...... 1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 3
三、本所律师声明 ......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7
四、公司的设立...... 10
五、公司的独立性 ...... 13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15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2
八、公司的业务...... 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4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5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8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1
十六、公司的税务 ...... 63
十七、公司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66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7
十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68
二十、结论意见...... 68
第三部分 结 尾...... 69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致: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弥富科技 指 弥富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弥富有限 指 公司前身弥富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森酉 指 上海森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股东
嘉善森博 指 嘉善森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股东
3-3-1
颀景投资 指 嘉兴颀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
司股东
长信基金 指 重庆长信智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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