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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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 05004 号
致: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迪律师、毕雅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金鹏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
及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安徽池州市东至
县香隅化工园金鹏香料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金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资料及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61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2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蒋培磊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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