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7 15:38:09 股吧网页版
铂纳特斯: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74645 证券简称:铂纳特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市铂纳特斯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铂纳特斯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4794006M。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深圳市铂纳特斯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Platinum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中心路 5 号 2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36.820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技术兴业,以客为本,携手进取,共创未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研发、设计及销售;锂电池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设备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深圳市铂维投资有限公 642 27.4732% 净资产折股


2 袁维 368 15.7479% 净资产折股

赣州市铂纳特斯企

3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214.66667 9.1863%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

4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06.66664 4.5646%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5 尹友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