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4643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投资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及董事会。
第五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未达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通过即可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交易,除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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