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74636 证券简称:科视光学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科视光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科视光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科视光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科视光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董事会并立即如实地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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