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1
证券代码:874635 证券简称:普旭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新签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签订的基本情况
1、2026 年 9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雪松、张培培、张国强与滨州新动力创业
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动力基金”)签订《滨州新
动力创业投资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张雪松、张培培、张国强关于江
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实际控制人承诺
1.1 实际控制人的全职义务
实际控制人在此向新动力基金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新动力基金书面披露的
既有任职外,未经新动力基金事先书面同意,其本人将会,并应促使其他核心
员工为目标公司投入其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不得从事足以影响其在目标公司
正常履职的其他任职或服务,并将会尽其最大努力发展目标公司的业务并维护
目标公司的利益。
1.2 实际控制人的不竞争义务
实际控制人在此进一步向新动力基金承诺并保证,在其(1)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任何目标公司股权的期间内,或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内(以孰晚者为
准),以及(2)不再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任何目标公司股权且不再在目标公司
任职后的[三(3)]年内,实际控制人、并促使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除通过目标公司之外,未经新动力基金事先书面同意,
不会以自身名义或代理身份,直接或者间接地:
1.2.1 受雇或服务于任何竞争者(包括但不限于作为竞争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或向其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咨询意见;
1.2.2 向任何竞争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者的所有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其权益),或成立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
1.2.3 与任何竞争者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者的业务代理、供应商或分销商);
1.2.4 签署任何可能限制或损害公司从事其现有业务的协议、做出任何类似承诺或采取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2.5 为任何竞争者的利益而从公司的现有或预期客户、代理、供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中招揽业务,或唆使公司的现有或预期客户、代理、供应商及/或独立承包商终止与公司的合作。
本条款所述之“竞争者”系指与目标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实体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在从事或计划从事与目标公司当前或将来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任何企业、实体或个人。
1.3 实际控制人的不招揽义务
实际控制人在此进一步向新动力基金承诺并保证,在其(1)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任何目标公司股权的期间内,或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以孰晚者为
准),以及(2)不再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任何目标公司股权且不再在目标公司任职后的[三(3)]年内,实际控制人、并促使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除非经新动力基金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促使、寻求、诱使或者鼓励目标公司的任何员工离职,或者雇用、聘用该等个人,或者促使、寻求或者鼓励目标公司任何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客户、消费者、供应商、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人或者与目标公司有任何商业关系的人员终止或者修改该等业务关系,损害目标公司利益。
1.4 不损害新动力基金利益
实际控制人承诺其不会、且其应促使目标公司不从事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新动力基金的权益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除已有约定或已披露之外,如实际控制人拟与任何除新动力基金以外的其他现在或未来的公司股东就公司
治理、股东权利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约定,实际控制人应事先书面告知新动力基金,并应促使目标公司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如该等安排将对新动力基金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应取得新动力基金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由实际控制人签署、实施或执行。
1.5 重大事项通知义务
实际控制人应在知悉以下任一事项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新动力基金,并在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提供相关文件和说明:
1.5.1 目标公司任何现有或未来股东向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出或拟提出股份回购、补偿或其他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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