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由江苏普旭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105686735641X。
第三条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Puxu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邮政编码:2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861,333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在本章程中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从国家国防建设需要,沿着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指导思路,致力于以科技为先导,以国产化自主可控为支撑,以一体化平台为载体,为国防、航空、科研等行业提供专业产品和对应服务,努力使股东效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设计、研发及销售;网络工程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研发、生产、安装及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虚拟现实软硬件技术的应用研发;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改造和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仪器仪表制造;企业管理咨询;通信设备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为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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