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635 证券简称:普旭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尚需
通过将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普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的
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 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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