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635 证券简称:普旭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
通过将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
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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