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33 证券简称:远华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其他方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且其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要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其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1/2 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担保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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