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一月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与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业绩变动真实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3
一、发行人说明...... 5
二、核查情况...... 30
问题 2.销售真实性、收入确认准确性及核查充分性...... 33
一、发行人关于销售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的相关说明...... 34
二、发行人关于收入确认准确性的相关说明...... 52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 56
问题 3.财务内控规范性及整改有效性...... 81
一、发行人说明...... 82
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情况...... 99
问题 4.募投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合理性...... 103
一、发行人说明...... 104
二、核查情况...... 137
问题 5.其他问题 ...... 138
一、发行人说明...... 140
二、核查情况...... 158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
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159
问题 1.业绩变动真实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1)业绩变动真实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报告期内,发行
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5,233.27 万元、75,509.24 万元、87,903.68 万元和 41,269.72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4,716.13 万元、11,254.07 万元、12,101.61 万元和
5,848.67 万元。自 2023 年以来发行人业绩增长较快,主要系 2023 年后国内的
PVC 地板、板材主要制造商的产能得到充分释放,对公司 UV 涂料的采购需求迅速增加,以及部分主要客户逐渐开始在境外设立厂房,公司也随之开拓境外业务,外销收入迅速增长。②2022 年到 2024 年,发行人与可比公司飞凯材料、广信材料业绩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系不同应用领域市场需求存在差异。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内国内主要 PVC 地板、板材厂商产能利用情况、经营业绩表现、行业需求变动等说明发行人 2023 年起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合理性。②结合主要客户境外扩产的原因、计划、进度等,说明发行人 2023 年起业绩快速增长的趋势与主要客户境外产能开拓是否匹配。③结合前述原因量化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结合成本费用情况,量化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 2023 年起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④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经营情况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合理性。
(2)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①2025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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