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4625 证券简称:连科智造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临沂连科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
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一)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5%以上但不足 50%的;
(二)投资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但低于 1,500 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于涉及金额未达
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的权限分别提交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后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公司内部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