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622 证券简称:万润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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