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622 证券简称:万润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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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数额和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七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
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八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九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以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采用现金
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四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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