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620 证券简称:中矿岩土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
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经办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担保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企业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7、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
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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