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620 证券简称:中矿岩土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或董事长或总经
理。
(一)公司下列对外投资融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下列对外投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未达到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融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决定;董事长或其关联方为交易的关联人的,则由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在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可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若附有经
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一并取得。
第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
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应当根据本制
度的规定获得相应审批后方能签署。公司可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置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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