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617 证券简称:双英集团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非经法定程序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不得随意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公司参加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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