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617 证券简称:双英集团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担保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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