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614 证券简称:富兰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 年11月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或“委员会”)。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专
门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及规范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六)审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审计中心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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