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614 证券简称:富兰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先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维持适当股本规模。公司利润
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三)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公司账面现金充足。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现金分红的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当主要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提高研发实力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议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股东会审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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