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07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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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与当选
第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程序: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数)。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或者应选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五)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七条 与会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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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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