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608 证券简称:微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全国股转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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