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4608 证券简称:微特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在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融资等业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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