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证券代码:874607 证券简称:唇动食品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现金受让陈洪杰、韩永旭、韩式昌、鞠大伟、沧州志同道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志同道合”)5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唇动食品”)42,528,76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63.03%,其中收购的陈洪杰持有的唇动食品 18,955,400 股股份,7,550,000 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份,10,505,400 股股份为限售股份。收购的韩永旭持有的唇动食品 10,413,000 股股份,4,290,000 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份,6,123,000 股股份为限售股份。收购的韩式昌持有的唇动食品 11,840,000 股股份,2,960,000 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份,8,880,000 股股份为限售股份。收购的鞠大伟持有的唇动食品 1,000,000股股份,250,000 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份,750,000 股股份为限售股份。
由于陈洪杰、韩永旭、韩式昌、鞠大伟持有的部分股份仍处于限售期,本次收购将通过分期交割的方式,分步实现相关股权的解除限售与过户,标的股份在过户给收购人前,转让方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行使,在解除限售后过户给收购人。
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前,陈洪杰将持有的 10,505,400 股股份、韩永旭将持有的 6,123,000 股股份、韩式昌将持有的 8,880,000 股股份、鞠大伟将持有的750,00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收购人代为行使。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公司 42,528,7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3.0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徐意先生将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地基本内容
2026年1月27日,收购人与交易对方陈洪杰、韩永旭、韩式昌、鞠大伟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委托人1:陈洪杰
委托人2:韩永旭
委托人3:韩式昌
委托人4:鞠大伟
受托方: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授权股份、期限和范围
1.1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内,每一位委托人均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自身直接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各委托人委托授权的具体股份(以下简称“委托授权股份”)数量如下:
委托人1:10,505,400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15.57%;
委托人2:6,123,000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9.08%;
委托人3:8,880,000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16%;
委托人4:750,000股,占本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1%。
1.2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拍卖等情形导致委托授权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授权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授权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无需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1.3 委托期限内,若委托方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购买、认购目标
公司新增发行股份等方式可能导致委托方所持委托授权股份数量增加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方并取得受托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上述增持的委托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之约定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1.4 委托期限
1.4.1 各方同意,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
1.4.2 鉴于目标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协议各方同意,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之日终止:
(a)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满5年;
(b)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c) 委托方将本协议第1.1条项下的委托授权股份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方。
1.5 委托权利范围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可撤销、唯一、排他、无偿地将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表决权系指股东权利中除收益权、处置权(转让、质押)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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