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录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1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3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15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15
六、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7
七、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9八、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
唇动食品的交易情况 ......21
九、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买卖
唇动食品股票的情况 ......22
十、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2
十一、 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 ......22
十二、 结论意见......22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拼便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人”或 “拼便宜”)的委托,就其编制的《唇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有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 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上述专业 事项和境外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 的说明予以引述,并需遵循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 之日。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 务。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
相关方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3)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化;(4)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收购人或其他所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收购人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收购其他信息披露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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