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4601 证券简称:浙江亿得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需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九)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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