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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17:30:50 股吧网页版
浙江亿得: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74601 证券简称:浙江亿得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的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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