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601 证券简称:浙江亿得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已经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在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信息。
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属于披露范围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