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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18:31:15 股吧网页版
千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职业经历(如有)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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