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1 18:30:14 股吧网页版
千岸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提
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如有,下同)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
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场所采取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或不超过 3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