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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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做好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
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坚持如下利润分配的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同时符合如下情况,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充裕,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和现金流向净额为正;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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