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规定以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 债权人的名称;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节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十条 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
(二)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三)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四)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五)反担保事项。
(六)担保事项的变更。
(七)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四节 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项目。
(一)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二)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四)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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