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 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千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千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确定。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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