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七)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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