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10 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载明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参会人员,但是遇有特别紧急事项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代理董事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批的提供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股份回购等事宜,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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