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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37:23 股吧网页版
千岸科技: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深圳市千岸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59872352Y。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Thousandshores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南山大道 3186 号莲花广场 B 栋 1101
邮政编码:51805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5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伍万元
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与全球用户共创有趣生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经营电子商务(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北交所上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等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名称 (万股)

1 何定 3,268.7511 43.58 净资产折股

2 刘治 1,246.6869 16.62 净资产折股

3 何文 900.6628 12.01 净资产折股

4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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