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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33:13 股吧网页版
千岸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号——权益分派》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文件及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客观情况、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特点、外部融资途径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近期和远期多维度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合规性、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草
案)》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每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分红规划、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但特殊情况除外。

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下同)。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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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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