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09 18:33:13 股吧网页版
千岸科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对于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终
止执行;对于启动条件 2,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终止执行。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其中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对于启动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115%;对于启动条件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