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19
证券代码:874600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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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场所采取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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