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1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 2026 第 502 号
目 录
问题 2.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有效性与独立性......2
问题 4.销售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84
问题 12.其他问题......9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502号
致: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张明波律师、高磊律师、杨颖律师等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公司本次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已就本次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6月25日出具的《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相关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2.股权集中企业的公司治理有效性与独立性
(1)公司与润蚨祥等企业的独立性。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杜杰曾系公司创始股东,杜杰及其子杜福臻控制的润蚨祥等企业所从事部分业务与公司较为类似,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且报告期内存在部分重叠客户、供应商。请发行人:①说明润蚨祥等企业(以下合称“润蚨祥”)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是否存在混同情形,是否涉及关键业务资源的拆分或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其亲属是否曾直接或间接持有润蚨祥股权,报告期内与公司是否存在交易或者资金往来。②说明报告期内与润蚨祥重叠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或润蚨祥存在关联关系,相关收入或采购的主要内容及其金额占比,相关销售或采购内容的具体差异;订单销售、原材料采购的渠道来源、交易议价、审批决策、结算交付等方面是否互相独立;公司向重叠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与润蚨祥向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市场价格或其他第三方存在差异、是否公允。③说明润蚨祥设立的背景及原因、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相应收入、毛利及占比,润蚨祥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变化情况及与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差异情况,与公司主要产品在原材料构成及供应渠道、生产加工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下游应用领域的通用性与重叠程度,以及相关主要产品的技术壁垒、专利壁垒、客户认证壁垒等相关市场进入难度,润蚨祥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具备替代可能性,竞争关系是否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防范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是否充分、有效。④结合业务定位、客户类型、产品类型、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异同以及供
应商、客户重合情况,说明发行人在业务拓展、订单获取、产品研发等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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