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8 15:58:19 股吧网页版
昌誉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8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62 层
Tel:(+86 21) 68867180 邮编:201404

目录

正文...... 2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3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4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4
五、结论意见...... 6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093 号
致: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莱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登记簿、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文件,同时审阅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表决权、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并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莱
阳市昌誉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
知,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即 2026 年 5 月 15 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 7 个转让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有杜胜、张日环、杜福广、杜福红、上海昌誉松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誉集团”)、济南侨梦苑源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侨梦”】和青岛昌誉密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昌誉合伙”】,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860.512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9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