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183 号
致:江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江
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 年5月 15 日下午14:00在扬州市邗江区荷叶西路 9 号
江苏牛牌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群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